第十三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及时就医;
(三)关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增强其应对挫折和压力的能力;
(四)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火灾、防溺水、防诈骗、防性侵害、防欺凌、防拐卖、防毒品、防动物伤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七)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八)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九)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