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