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