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