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以及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