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安装监测预警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和监测预警装置。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