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下列要求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一)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登记;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
(三)对海绵城市设施功能进行检测、评估、维持和修复;
(四)对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