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在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超过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海绵城市设施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