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

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验收环节,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资料在内的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