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对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