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绿色空间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五)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六)国家和省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