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消除;

(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收集、净化、利用能力提高;

(三)城市建设过程中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污染物入河污染,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国家和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