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数据和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园林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