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和时限;(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退还、检材损耗的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到场见证的情形;(五)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六)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委托内容的,应当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