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和时限;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退还、检材损耗的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到场见证的情形;

(五)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六)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委托内容的,应当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