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