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