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