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