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林业相关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鼓励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通过合作、委托、租赁等形式开展合作经营,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