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林业相关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鼓励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通过合作、委托、租赁等形式开展合作经营,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