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省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