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