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