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