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