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