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