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