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