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