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