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