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