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