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吉林伊通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河源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加大财力投入,保障其日常工作和建设管理。保护好伊通河源头水源涵养区的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