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配合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护好自然地质遗迹和火山地貌景观,发挥其在科研、科普、教学、旅游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