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重点公益林保护工程,搞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和采集。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