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重点公益林保护工程,搞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和采集。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