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执法,加大对肥料、种子、农药等涉农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