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积极发展水产和农田灌溉等事业,严禁一切污染水资源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和水资源开展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