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满族人员。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