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