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