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管理征兵、民兵、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烈士褒扬工作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