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名头、公章、牌匾等使用规范汉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并用规范汉字和满文。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