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各委、室、局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