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