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