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处理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