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