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