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