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