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从事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生产的,应当建立系谱档案、完善产品出入库记录等信息资料,系谱档案应长期保存。从事种牛及其遗传材料经营的,在销售产品时应当附具系谱信息材料、检疫证明、质量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